有關本(115)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本年11月28日舉行投票,預料政治獻金捐贈及收受情形將日益熱絡。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,直轄市長、直轄市議員、縣(市)長、縣(市)議員、鄉(鎮、市)長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,從本年4月25日起已可收受政治獻金;鄉(鎮、市)民代表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、村(里)長擬參選人,則自本年8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,收受截止日皆為本年11月27日,為使民眾知悉政治獻金法規定,併配合打詐宣導,提供相關宣導內容如下:
(一)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萬元;對不同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。
(二)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0萬元;對不同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。
(三)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,不能捐贈政治獻金。
(四)捐贈政治獻金前,應先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確認候選人合法政治獻金專戶資訊,避免受騙。
內政部已製作政治獻金宣導短片與圖文電子檔,歡迎至內政部政治獻金宣導專區點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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