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臺中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辦理。
二、 115年度申請須符合以下要件:
(一) 死亡事實發生於「3個月內」。
(二) 「亡者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」,並設籍本市滿三個月以上。
(三) 屬本市重大社會案件被害人關懷聯繫案或經濟弱勢戶。
三、 惟死亡事實發生於114年度者之申請條件如下,仍得提出申請:
(一) 死亡事實發生於「6個月內」。
(二) 「亡者或其家屬」設籍本市滿三個月以上。
(三) 屬本市重大社會案件被害人關懷聯繫案或經濟弱勢戶。
四、 有關公告及其附件,可於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網站首頁之「最新消息 」下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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