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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出境遷出登記

出境遷出登記宣導
出境遷出登記宣導

持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;出境未滿2年,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之事實辦理遷出登記,或於預定出境日前30日內辦理遷出登記之申請。

一、如何辦理遷出登記:
1.線上申辦:本人或戶長以自然人憑證申辦(請點擊下方連結 )
2.臨櫃辦理:本人或戶長攜帶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

二、返國後如何恢復戶籍(入境遷入):
1.本人務必持「中華民國護照」或「入國證明文件」入境。
2.入境30日內攜帶身分證正本、護照、戶口名簿(遷入戶內)或單獨立戶證明文件,若委託辦理應另備委託書。
3.可由本人、戶長或委託他人至「遷入地戶政事務所」辦理。

遷出國外只是戶籍管理制度,不影響自身國籍。
不管是長期旅居國外、工作或留學,都建議您確認自身戶籍狀態,避免後續權益(例如健保等)受影響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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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市府分類: 宣導活動,一般行政,政令政策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6-01-30
  • 發布日期: 2026-01-12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‧行政課
  • 點閱次數: 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