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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

導盲犬宣導海報
導盲犬宣導海報

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略以:合格導盲犬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。前項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等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,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。

  • 市府分類: 宣導活動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5-04-11
  • 發布日期: 2025-04-11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38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