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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113年4月3日強震(及餘震)受災戶免加徵就業安定費滯納金措施

地震受災戶免除加徵滯納金相關措施如下:
(一)適用對象:雇主或被看護者如因113年4月3日地震(含餘震),經政府相關單位(含村里長)認定及出具受災戶證明,即為免加徵就業安定費滯納金措施之適用對象。
(二)申請期限:於本部就雇主欠繳11204期、11301期之就業安定費移送行政執行並取得執行憑證前申請免加徵滯納金,並繳清欠繳之就業安定費。
(三)免加徵滯納金範圍:
1、11204期(112年10-12月)就業安定費部分,法定寬限期滿日為113年3月26日,申請核准之雇主免加徵113年4月3日(地震發生日)起至繳款前1日或113年7月4日(滯納金加徵期滿日)期間之滯納金。
2、11301期(113年1-3月)就業安定費部分,法定寬限期滿日為113年6月24日,申請核准之雇主免加徵113年6月25日至繳款前1日或113年10月2日(滯納金加徵期滿日)期間之滯納金。
三、雇主如對前開受災戶免加徵就業安定費滯納金措施有相關疑義,可洽詢本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,電話:02-8995-6000轉1810或1811,將由專人提供說明及協助。

  • 市府分類: 宣導活動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4-05-20
  • 發布日期: 2024-05-20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