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凡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人,都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,如戶籍遷出國外者,即不具投保資格,應先辦理戶籍遷入登記,始得辦理投保。
1.依戶籍法規定,出境2年以上,應為戶籍遷出登記;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,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。
2.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,戶籍遷出國外者,即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資格,已參加者應予退保,並自應退保之日起,不予保險給付。
3.日後返國,於退保之日起2年內恢復戶籍者,應自設籍之日起參加健保;於退保之日起2年後恢復戶籍者,應自設籍之日起滿6個月參加健保,但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,自受僱日參加健保。
二、在國外出生的新生兒持護照入境時,向戶政單位完成初設戶籍登記滿6個月起,才能依附父或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。
三、下列設有戶籍的國人,不須等待6個月就可以加保:
1.在國內出生的本國籍新生嬰兒,辦妥戶籍出生登記後,自出生日起加保繳費。
2.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,自受僱之日起加保繳費。
3.戶籍遷出國外,但最近2年內曾有設籍且參加過健保者,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繳費。
4.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。
四、不具上述條件之設有戶籍的國人,自設籍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繳費。
五、只要持續設有戶籍,不論住在國內或國外,有工作、沒有工作或是工作間斷,都要持續投保,未辦投保手續,日後仍將自符合投保日起強制加保並追繳保險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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