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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民法修正成年年齡及戶籍法相關規定

民法第12條於1101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訂自11211日施行,同法980條亦修正為:「男女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結婚。」自11211日年滿18歲成年人由本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(例如:結婚登記、遷徙登記、姓名變更登記、申請戶籍謄本等。)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,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。認領、終止收養、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,除有正當理由,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(戶籍法第 47 )

 另戶籍法第 57 條第1項規定:「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,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,未滿十四歲者,得申請發給。」,另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:「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如下:……五、依其他法律規定者。」又內政部 92 3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略以,年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,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,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。是以,年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(補領)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為之。請點這裡:中華民國 內政部戶政司 全球資訊網-戶政業務申辦須知 https://www.ris.gov.tw/app/portal/37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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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市府分類: 戶籍兵役,宣導活動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3-09-25
  • 發布日期: 2023-01-19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2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