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同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「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
依前面的規定,您實際上居住在哪裡,就要把戶籍遷到那裡,才能正確戶籍登記,並避免因不實登記讓荷包失血。想進一步瞭解遷徙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。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/法規與申辦須知/網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,或參考下方相關連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