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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有關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,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。

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同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「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

依前面的規定,您實際上居住在哪裡,就要把戶籍遷到那裡,才能正確戶籍登記,並避免因不實登記讓荷包失血。想進一步瞭解遷徙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。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/法規與申辦須知/網戶政業務申辦須知 ,或參考下方相關連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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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市府分類: 戶籍兵役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3-09-25
  • 發布日期: 2022-11-03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5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