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:「本法所稱公職人員,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」。 按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,應即自行迴避,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本應公正無私,避免瓜田李下,俾提升人民對廉能政府之信賴。